关于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围堤和种植高秆作物等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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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10日
- 来源:城子河区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城子河区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河道生态健康稳定,巩固河湖“清四乱”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总河湖长令(第1号)》《黑龙江省总河湖长令(第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相关禁止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种范围
我区所有的河道管理范围,包含主河道、行洪区、滩地(包括可耕地)以及两岸堤防本身和护堤地,护堤地为迎水侧堤脚外不小于50米、背水侧堤脚外不小于30米。根据辖区内河道实际情况,禁种范围包括河流、排干、行洪区、滞洪区的管理范围内。
二、禁止事项
1.在河道管辖范围内,严禁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林木及高秆作物(如玉米、高粱、向日葵等)。
2.在河道管辖范围内,严禁擅自修筑围堤、泵站、高路、窝棚、民房等构筑物。
3.在河道管辖范围内,严禁存放物料、农机具、倾倒垃圾、矿渣、煤灰、泥土、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4.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管辖范围内进行取土、打井、修池养殖等行为。
5.在河道范围内,严禁私自开荒种地、放牧、葬坟、晒粮,盗取黑土作为苗床土或私自贩卖;
6.2026年对于河道管辖范围内已经计划种植高秆作物的农户,应及时调整种植作物种类,尽量避免损失。
三、相关要求
各级河湖长应加大河道巡查力度,对发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的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的违法行为积极举报,举报电话:0467-2433051。
特此公告。
城子河区河长制办公室
城子河区水务局
2026年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