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子河区物业管理工作专项整治攻坚年专班办公室人员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经城子河区物业管理工作专项整治攻坚年的工作要求,为确保城子河物业管理工作专项整治攻坚年取得实效,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物业管理方面的堵点、痛点和投诉热点,现调整城子河区物业管理工作专项整治攻坚年专班办公室人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子河区物业管理工作专项整治攻坚年专班名单
城子河区物业管理工作专项整治攻坚年专班办公室设在区房产服务中心。
主 任:孙 瀚 区房产服务中心负责人
成 员:綦伯龙 区生态局局长
蔡红利 区法院副院长
王明海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姜世澄 区住建局副局长
朱泓溪 区司法局副局长
高 旭 区发改局副局长
李婷婷 区财政局副局长
胡 爽 区税务局副局长
江 璐 区人社局副局长
张思瑶 区自规局四级主任科员
王 宇 区营商局副局长
隋九省 区执法局副局长
王 萍 区卫健局副局长
包 宇 区应急局保障中心主任
邸旭东 区消防救援局副局长
盛连东 区市场局副局长
张佳媛 区信访局副局长
金 毅 中心办事处副主任
王 伟 城西办事处副主任
李耀武 正阳办事处副主任
李 儒 杏花办事处副主任
周宏洋 东海办事处科员
区各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
二、专班办公室工作职责
专班办公室具体负责专班工作统筹推进、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等日常事务,定期召开调度会,集中研究解决专班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堵点,确定下一步工作计划。专班办公室下设督办组,牵头单位为区房产服务中心。
三、各专班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各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
各街道(乡)要设置物业管理工作机构,充实基层物业管理工作人员,配备熟悉物业管理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制度,保障工作正常有序开展,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具体职责为:
(1)负责对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依法按程序组织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及指导业主委员会改选、换届工作,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人选推荐和审核把关,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指导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并公开结果,监督物业项目有序交接;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完善并实行小区重大事项公开公示制度;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对因客观原因暂不具备条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应组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等参加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替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代为执行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2)负责组织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考评,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开展规范化物业服务,收集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并及时上报,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使用进行初审;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物业服务区域内违章搭建、毁绿占绿、任意弃置垃圾、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公共和消防通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挥居民的主体作用,调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区志愿者、驻区单位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居住社区治理,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3)负责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信访投诉调处机制。畅通居民投诉渠道,健全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转办机制,全面落实“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矛盾纠纷的事项由街道(乡)进行分类,协调部门、单位进行处理,提高投诉处置效能;加强物业管理调解组织建设,有效发挥基层综治中心和网格员作用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功能,积极促进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就地化解。
(4)负责完善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机制。对物业服务企业中途退出或终止服务的,街道(乡)应协助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做好新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和物业管理用房等相关设施设备和资料的移交工作,并做好备案登记;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暂由街道(乡)协调做好住宅小区的日常服务工作,确保小区管理不断档;对一些规模较小、服务业主人数较少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合并、整合,方便日常监督管理。
(二)各部门工作职责。
1.人民法院负责对未经属地社区、街道(乡)、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三级调处、争议不大的物业纠纷,可以委派至物业管理办公室或由社区工作站、街道(乡)分中心调解,调解成功的法院及时出具调解书或司法确认裁定书;经社区工作站、街道(乡)分中心、物业管理办公室三级调解不成功的,法院应及时登记立案。
2.公安部门负责指导、支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人建立公共秩序维护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秩序维护队伍的管理;指导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划分停车位及制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合理的行车路线,并会同城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外城市次干道上划分临时停车位,缓解小区停车难问题;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重阻塞交通、阻碍消防通道、强行停放大型客车、货车和油罐车(化学品车)的行为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负责处理社会噪声类型的行为;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和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消防设施的行为;规范小区居民养犬行为。
3.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住宅小区内违法违规建设、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市政、绿化、市容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职能受理和处理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咨询及投诉,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费行为;严格经营管理,依职能查处住宅小区内依法应由本部门管理的无证无照行为;依职能配合市局负责住宅小区内的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加强住宅小区内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定期检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监督住宅小区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保养,依法查处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5.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沟通协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中明确物业管理与服务、社区服务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配套设施,推动新建住宅项目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配建配套设施。新建住宅项目、物业用房和相关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为物业管理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物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体系,落实奖惩措施,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和考评;对街道(社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新建住宅项目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投标工作;开展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承接查验的备案;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监督指导街道(社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开展对街道(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房屋质量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在保修期内的房屋质量投诉;规范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完善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规范管理和使用。
7.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供水卫生、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
8.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9.财税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人健全完善财务和税收管理制度。落实国家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应享尽享,减轻老旧小区居民和物业服务人员的负担。
10.发改部门负责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辖区内住宅(不含别墅和公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等,制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的监督管理。
1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劳动法律法规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12.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13.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住宅小区和物业服务企业出现的安全生产事故开展调查。
14.消防部门负责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住宅小区消防监督检查,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15.信访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工作专项整治攻坚行动中所引起的信访、举报事项。
16.营商环境部门负责将物业管理工作专项整治攻坚行动中,群众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的事项及时转至相关单位办理,并督促相关单位按时处理反馈。
17.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18.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向最终用户收费,并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物业管理区域内计量器具外的维修费用由各专营单位承担,计量器具费由业主承担;各专营单位要各自受理业主投诉并通过媒体、公众号或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服务范围和联系方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限制、阻碍专业经营单位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服务;各专营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成与既有住宅小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办理相关设施的移交、接管工作。
城子河区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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