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子河区关于进一步对新生儿母亲生育费用保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部署,有效减轻群众生育负担,促进我区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经研究,决定对特定范围内新生儿母亲的生育费用实施保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生育对象,可申请生育费用保障:

1. 新生儿母亲或配偶任意一方为城子河区户籍。

2. 新生儿母亲已在城子河区常住1年,连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满12个月及以上。

3. 新生儿在城子河区落户并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 分娩行为发生在鸡西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

二、保障内容

对符合上述全部条件的生育对象,其住院分娩期间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现行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个人自付医疗保障部分,予以全额保障。

(注:因生育引发的其他疾病治疗费用,不纳入本兜底保障范围。)

三、实施期限

本保障机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5年,截至20301231日。

四、办理流程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分娩产妇可携带住院期间的费用清单、收据、病案首页、出院记录、身份证、社保卡、户籍证明、居住证明等材料,到城子河区政务大厅医保窗口办理生育保障业务。

联系电话:0467-2423480

五、注意事项

已从商业保险获得报销费用的产妇,不再纳入本财政兜底保障范围,如发现有隐瞒,重复报销等问题,城子河区医保局将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

本机制由城子河区医保局负责制定并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