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子河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城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子河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区直各局、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城子河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9日
城子河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灾害分级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区政府职责
2.5 专家组与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分级标准
3.4 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3.5 预警分级响应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指挥与协调
4.4 应急联动
4.5 信息审查及发布程序
4.6 信息通报
4.7 应急处置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与理赔
5.3 总结评估
5.4 恢复重建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应急技术保障
6.3 应急物资保障
6.4 应急经费保障
6.5 交警大队运输保障
6.6 气象信息服务保障
6.7 奖励与责任
7 监督管理
7.1 应急预案演练
7.2 宣教培训
7.3 预案制定与更新
7.4 预案解释
7.5 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控制农作物生物灾害,指导和规范农作物生物灾害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降低危害和农业生产损失,保护农业生产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鸡西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与《黑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鸡西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鸡西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危害农作物的突发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的大面积暴发和流行;危害农作物的检疫性病、虫、植物及农业农村部、市政府公布的外来有害生物的暴发和流行;其他突发性病虫的暴发和流行,以及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及应急处置行动。
1.4 灾害分级
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危害程度、危害规模,将农作物生物灾害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Ⅰ级 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单项灾害发生面积200万亩以上,控制难度大,可能造成巨大危害的农作物生物灾害。
(2)特别重大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新传入我区,控制难度大,可能对农业生产构成巨大威胁的农作物生物灾害。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单项灾害发生面积100万亩以上200万亩以下,控制难度较大,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农作物生物灾害。
(2)重大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新传入我区,控制难度较大,可能对农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的农作物生物灾害。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Ⅲ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单项灾害发生面积50万亩以上100万亩以下,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农作物生物灾害。
(2)重大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新传入我区,控制难度中等,可能对农业生产构成较大威胁的农作物生物灾害。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Ⅳ级 一般农作物生物灾害。
(1)单项灾害发生面积30万亩以上50万亩以下,或单项灾害发生面积超过当地区农作物种植面积50%以上,可能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农作物生物灾害。
(2)检疫性有害生物新传入我区,具有一定的控制难度,可能对农业生产构成一定威胁的农作物生物灾害。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般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区政府成立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救灾工作。
指 挥 长:区政府分管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永丰乡政府、长青乡政府、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交警大队、区卫生健康局。
职责:
(1)统一领导、协调全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
(2)指导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做好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
(3)贯彻落实市政府、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区委、区政府决定事项,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全区农作物生物灾害突发情况,提出建议。
(4)确定全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5)当农作物生物灾害超出处置能力时,按照程序由区政府请求市政府进行支援。
2.2 办事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作为常设机构,承担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主 任: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
副主任:区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职责:
(1)贯彻执行市、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区应急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督促、检查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工作的落实。
(2)负责汇集全区农作物生物灾害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生的原因及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和影响进行评估,确定突发灾害发生等级与范围,及时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情况,并提出具体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措施建议。
(3)负责协调应急所需设备、物资的调拨工作。
(4)负责组织本预案的编制、修订、预案演练工作。
(5)负责起草区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并承担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及时报道农作物生物灾害突发消息,加强对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组织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3)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农作物生物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治队伍,防治药品、设备、工具的准备工作;组织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知识、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4)区公安局。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的社会治安管理,协助区农业农村局做好重大疫情的封锁扑灭工作。承担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点设施和重要物资,特别是应急物资和装备的警卫及防范保护。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
(5)区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区直有关部门履行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必要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保障。对受农作物生物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适当给予支持,必要时由区政府请求市政府给予支持。
(6) 区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7)区交警大队。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区农业农村局做好农作物生物灾害检疫监管工作。
(8)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做好植物病虫害防治过程中施药人员农药中毒的抢救准备工作。
(9)两乡人民政府。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情况,参照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地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组织机构。做好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部署各项工作。
2.4 区政府职责
贯彻执行区政府及区应急指挥部决定,根据本地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情况,制定本地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成立相应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组织机构,负责辖区内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与减灾、救灾全面工作。
2.5 专家组与职责
根据区里实际需要,联合市里专家组,建立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专家库,聘请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
职责:
(1)为制定中长期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与强化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管理提供决策性意见和建议。
(2)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方法、灾害损失和恢复生产方案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解决方案。
(4)参与突发农作物生物灾害的灾害评估、灾情分析、应急措施制定和科学研判等工作。
(5)必要时,参加突发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信息监测
区要在现有99个农作物重大病虫疫情田间监测网点基础上,拓宽信息渠道,扩大监测范围,完善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网络体系,实现田间病虫草鼠害监测网格化管理,提高农作物生物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区要加强对农作物生物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做好辖区内农作物生物灾害调查、登记和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内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危险源数量、隐患分布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及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做好监测信息汇集处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农作物生物灾害的诊断工作。
3.1.2 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
区农业农村局要充分收集整理与突发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农作物生物灾害趋势预报,建立农作物生物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
区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传送农作物生物灾害灾情和气象信息,做到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
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检验检疫以及农作物种植、加工、运输、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可疑农作物生物灾害时,要立即向当地乡政府、区农业农村局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内组织专家现场核实诊断,并按照规定上报当地区政府、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指挥部、区委、区政府,必要时可申请区、市指派专家协助进行诊断。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与预警支持体系建设
区要利用好市农业农村厅农作物生物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加强以预防为主的农作物生物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预防体系建设,依托现有的99个农作物重大病虫疫情田间监测网点,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调查,科学开展风险分析,及时在农作物生物灾害预警支持系统上报病虫害信息,编制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治预案,建设农作物生物灾害市、区、乡村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化防控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防控。
3.2.2 预警预防行动
区农业农村局要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预报预警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应对汇集的农作物生物灾害信息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研判,确定灾害发生等级与范围,提出预警发布建议及具体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措施等。
当发出某个地区可能发生农作物生物灾害预警预报后,区政府要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根据预警级别立即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分级响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当地种植户迅速做好防灾减灾各项工作。
3.3 预警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农作物生物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危害规模、发展趋势,预警分级由高到低划分为I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Ⅲ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Ⅳ级(一般农作物生物灾害)4个级别,与农作物生物灾害分级一一对应,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来表示。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者解除。
3.4 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在对农作物生物灾害预测基础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可能发生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及时作出必要的预警建议,并密切关注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意见,适时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建议。当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农作物生物危害被基本消除时,提出预警信息解除建议。
(1)当收到市政府发布或解除的I级、Ⅱ级农作物生物灾害预警公告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响应建议,经区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审定,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通过区政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
(2)我区I级、Ⅱ级农作物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或解除,经与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会商确认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发布或解除建议,经区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审定,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通过区政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
(3)Ⅲ级农作物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或解除,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区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审定,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通过区政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
(4)Ⅳ级农作物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或解除,由区政府负责。具体发布渠道:区预警通过本级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分平台统一发布;各区预警需经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定后,由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通过区政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向本区发布。
3.5 预警分级响应
(1)当收到市政府发布的I级、Ⅱ级农作物生物灾害预警公告,且我区在发生防控范围内,或收到我区发布的I级、Ⅱ级、Ⅲ级农作物生物灾害预警后,区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农作物生物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措施:
启动本预案,并组织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开展应急防治工作。
及时汇集报告农作物生物灾害信息。
加强对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生的原因及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和影响进行评估,确定突发灾害发生等级与范围。
及时上报灾情和应急防治与救灾情况,并提出具体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案、措施建议。
向社会公布农作物生物灾害危害警告、防治措施、咨询电话。
(2)当发布Ⅳ级预警后,区应急指挥部启动本级预案,开展灾害防治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在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第一时间向所在乡政府、区农业农村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信息,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
确认发生一般或较大事件的,乡政府接到灾害信息报告后,于20分钟内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及区应急指挥部电话报告,并于1小时内报送书面报告;同时,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及时续报灾害信息及有关应急处置情况。区应急指挥部在接到事件报告后,于30分钟内立即向市委、市政府电话报告,并于2小时内补报文字报告;同时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准确详实情况,最迟不超过4个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其他成员单位同时以通稿形式上报市对口单位。
确认为重大和特别重大事件的,乡政府在接到事件信息报告后,于20分钟内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电话报告;区政府在接到报告后,于30分钟内立即向市委、市政府电话汇报,并于1小时内补报文字报告;同时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准确详实情况,最迟不超过3小时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和其他成员单位同时以通稿形式上报市对口单位。
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农作物生物灾害可能涉及到检疫性生物灾害的,无论灾害级别大小,均执行重大或特别重大生物灾害信息报告程序及时限要求,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灾害信息。区农业农村局认定属于重大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在3小时内向市政府及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地点和时间及危害程度、农作物生物灾害类型、灾害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发展趋势、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2 先期处置
农作物生物灾害处置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乡政府组织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做出响应,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控制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发展,组织开展应急防治救灾工作,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及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1)灾害发生地乡政府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灾害发生地区农业农村局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提出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治指导意见,组织种植户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治工作,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3)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农作物生物灾害发展,需要区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置的,由区政府提请市应急指挥部援助。
4.3 指挥与协调
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级别。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根据发生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指挥协调机构。区政府及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采取措施,全力做好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工作。
(1)Ⅰ级响应(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发生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后,根据乡政府灾情报告,区政府应立即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灾害发生情况,确定灾害发生程度,分析灾情发展趋势,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区政府召开紧急会议,决策有关重大事项,确定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与防控区域,部署各项应急防治任务。区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成员单位赶赴灾害发生地,及时划定农作物生物灾害区域,根据灾害具体情况提出应急防治措施和工作方案。及时将灾情向市政府、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并通报灾害发生地乡政府。必要时,区政府提请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2)Ⅱ级响应(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发生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后,根据乡政府灾情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灾害发生情况,确定灾害发生程度,分析灾情发展趋势,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区应急指挥部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决策有关重大事项,确定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与防控区域,部署各项应急防治任务,并迅速组织成员单位赶赴灾害发生地,及时划定农作物生物灾害区域,根据灾害具体情况提出应急防治措施和工作方案。及时将灾情向市政府、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并通报灾害发生地乡政府。必要时,提请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Ⅲ级响应(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发生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后,根据乡政府灾情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灾害发生情况,确定灾害发生程度,分析灾情发展趋势,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区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审定,报区政府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区应急指挥部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决策有关重大事项,确定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与防控区域,部署各项应急防治任务。在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在第一时间赶赴灾害发生地,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及时将灾情向区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并通报灾害发生地乡政府。灾害发生地乡政府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灾害发生地区,及时划定农作物生物灾害区域,根据灾害具体情况提出应急防治措施和工作方案。
(4)Ⅳ级响应(一般农作物生物灾害)
发生一般农作物生物灾害后,灾害发生地乡政府应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判定农作物生物灾害规模、发展趋势,划定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区域,根据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本地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将灾情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必要时,区应急指挥部派专家组到现场,指导制定防治方案,协助做好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4.4 应急联动
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原则,在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防治工作。
4.5 信息审查及发布程序
(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参与应急防治的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通稿及灾害报告并进行审查,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2)农作物生物灾害信息发布工作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区委宣传部要组织相关媒体,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3)区委宣传部要指派人员到现场指挥工作,负责对现场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
(4)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收集、整理、传递农作物生物灾害信息时,必须及时、准确,不得迟报、漏报、误报,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发布信息。
4.6 信息通报
区应急指挥部须在2日内向毗邻和可能涉及的农业农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告知接到通报的农业农村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并加强监测预警工作。
4.7 应急处置终止
(1)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与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区应急指挥部对灾情发展变化和防治效果进行评估,经区指挥部鉴定、评估农作物生物灾害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向区应急指挥部提交评估报告,提出终结实施防治的意见。根据区指挥部意见,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经与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会商确定,区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下一阶段工作或应急响应结束,并通报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区政府。
(2)Ⅲ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区应急指挥部对灾情发展变化和防治效果进行评估,经区指挥部鉴定、评估农作物生物灾害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向区应急指挥部提交评估报告,提出终结实施防治的意见。区应急指挥部向区政府报请应急响应终止,经区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下一阶段工作或应急响应结束,并通报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区政府。
(3)Ⅳ级(一般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终止。由灾害发生地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区指挥部的意见,报请当地区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下一阶段的工作或应急响应结束,并通报当地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乡政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政府和市、区应急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要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善后处理,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1)灾害发生地区政府、农业农村局对农作物生物灾害造成农业减产、绝收的,应迅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受灾地区的农户尽快开展生产自救,弥补因灾害造成的损失。
(2)区农业农村局要向灾害发生地派出专家组给予灾害生产恢复指导,并做好灾害后续监控工作。
(3)灾害发生地区铁路、交通运输、商务、旅游、海关等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配套应急行动方案,尽量减少因区域性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可能出现的对农产品市场供应、旅游业、出口贸易等造成的影响,确保相关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4)灾害发生地区应急管理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救助、灾民安置、救助款物的接收、发放等工作。
(5)及时归还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期间根据需要依法调集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并对毁损、灭失的给予补偿。
5.2 保险与理赔
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各保险公司要立即派人赶赴参保灾害现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赔偿义务,维护受灾户合法权益。
5.3 总结评估
5.3.1 开展评估
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开展总结评估,评估报告由灾害发生地区政府及农业农村局负责编写;应急经验总结及改进建议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评估报告要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逐级上报。
5.3.2 评估内容
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基本情况(时间、地点、生物灾害规模、灾害等级等);应急反映情况(应急预案的启动、对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的落实等情况);应急现场处置基本情况(紧急处置措施及情况、人员力量和设备调用、社会舆情控制、引导及信息发布等);后期基本情况(灾害应急处置结果、善后处置及调查评估等);存在问题及原因;经验总结及改进建议等。
5.4 恢复重建
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区政府具体负责恢复与重建工作。需要区政府给予援助的,由灾害发生地区政府提出申请,区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实施。
6 应急保障
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等级,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保障工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区政府要加强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治专家技术队伍的建设,建立由植物病虫害诊断与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农业技术推广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的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治技术组。
政府要加强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治作业队伍建设,指导乡村结合实际建立专业的施药作业队伍。
区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建立由相关单位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农作物生物灾害专业应急救灾与防治预备队伍。在突发农作物生物灾害时,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调配和管理,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救灾防治力量及时到位。
6.2 应急技术保障
(1)区应急指挥部建立的专业队伍应及时更新,充分发挥智库作用,为区应急指挥部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2)区要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趋势预测、农作物生物灾害预警预报方法的研究和开发,同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6.3 应急物资保障
(1)区政府要结合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工作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与本地农资经销商建立救灾物资应急供应渠道,做好相关物资储备工作;建立与市内外其他地区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治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备本地区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加强储备物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区政府可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需要,依法调集必需的救灾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并在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归还并给予补偿。
(3)在突发农作物生物灾害时,防控物资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应急救灾救援物资紧急供应。
6.4 应急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按照财政分级负责原则,将应由本级政府承担的突发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负责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6.5 交警大队运输保障
区交警大队负责组织协调各公路交通运输企业,做好突发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救灾人员、设备、物资运输保障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设应急处置运输快速通道,确保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运送到现场。
6.6 气象信息服务保障
与市气象局配合,提供气象信息,做好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治气象应急服务保障工作。
6.7 奖励与责任
对在预防、控制和处置农作物生物灾害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工作失职、渎职的,将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并提请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7 监督管理
7.1 应急预案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
7.2 宣教培训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宣教培训工作,对各级从事农业农村工作、农作物种植人员及公众开展多层次、多方面的农作物生物灾害防灾减灾、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农作物生物灾害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对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控知识的培训。
7.3 预案制定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定与更新,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市农业农村厅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农作物生物灾害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制定和更新本地本部门应急预案,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7.5 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城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城子河区植物病虫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城政办发〔2016〕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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