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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城子河区物业管理工作专项整治攻坚年专班办公室的通知
  • 2023-04-21
  • 2023-04-21

城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城子河区物业管理工作专项整治攻坚年专班办公室的通知

有关单位

按照鸡西市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为确保鸡西市物业管理工作专项整治攻坚年取得实效,特成立城子河区物业管理工作专项整治攻坚年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城子河区城乡建设和房产服务中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子河区物业管理工作专项整治攻坚年专班名单

任:金

副主任:陈   辛亚涛   于洪梅

员:各街道办事处各社区、组织部、人民法院、公安局、执法局、市场局、自规局、卫健局、生态局、税务局、财政局、发改局、人社局、司法局、应急局、消防大队、信访局、营商局、供水公司、供电公司、供气公司、供热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龙江网络、有线电视公司。

二、专班办公室工作职责

专班办公室具体负责专班工作统筹推进、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等日常事务,每月召开一次调度会,集中研究解决专班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堵点,确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三、各专班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领导对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具体职责为:

(1)要增加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数量,必须配备 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加大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2)要组织辖区内街道 、社区深入推进“红色物业”工程,按照“应建尽建、合理设置”原则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党组织或联合党组织,全面加强党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领导,让“红色物业”成服务群众的“臂膀”。

(3)要加快辖区内住宅小区的整合速度,对单、远、散的楼房实施就近整合,对辖区内除规模较大、管理较好的小区外实施分片管理

(4)要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用房配备及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对违规使用物业服务用房的情况严肃处理。

(5)要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物业费收费情况进行梳理排查,对收费标准是否与服务等级相对等的情况进行全面清查,严肃查处“质价不符”的物业服务企业:鼓励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带头缴纳物业服务费,协调属地人民法院对长期欠缴物业费的业主通过司法诉讼或庭前调解等方式进行追缴。

2.街道要设置物业管理工作机构,充实基层物业管理工作人员,配备熟悉物业管理工作的专 () 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制度,保障工作正常有序开展,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具体职责为:

(1)负责对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依法按程序组织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及指导业主委员会改选、换届工作,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人选推荐和审核把关,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指导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并公开结果,监督物业项目有序交接;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完善并实行住宅小区重大事项公开公示制度;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对因客观原因暂不具备条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应组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等参加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替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代为执行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2)负责组织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考评,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开展规范化物业服务,收集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并及时上报,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使用进行初审;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物业服务区域内违章搭建、毁绿占绿、任意弃置垃圾、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公共和消防通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挥居民的主体作用,调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区志愿者、驻区单位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居住社区治理,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3)负责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信访投诉调处机制,畅通居民投诉渠道,健全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转办机制,全面落实“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矛盾纠纷的事项由街道进行分类,协调部门、单位进行处理,提高投诉处置效能;加强物业管理调解组织建设,有效发挥基层综治中心和网格员作用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功能,积极促进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就地化解。

(4)负责完善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机制,对物业服务企业中途退出或终止服务的,街道应协助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 做好新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和物业服务用房等相关设施设备和资料的移交工作,并做好备案登记: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暂由街道协调做好住宅小区的日常服务工作,确保小区管理不断档;对一些规模较小、服务业主人数较少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合并、整合,方便日常监督管理。

3.区直各部门工作职责

(1).人民法院负责对未经属地社区、街道、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三级调处、争议不大的物业纠纷,可以委派至物业管理办公室或由社区工作站、街道分中心调解,调解成功的法院及时出具调解书或司法确认裁定书;经社区工作站、街道、分中心、物业管理办公室三级调解不成功的,法院应及时登记立案。

(2).公安部门负责指导、支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人建立公共秩序维护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秩序维护队伍的管理;指导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划分停车位及制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合理的行车路线,并会同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外城市次干道上划分临时停车位,缓解小区停车难问题: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重阻交通、阻碍消防通道、强行停放大型客车、货车和油罐车(化学品车)的行为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负责处理社会噪声类型的行为: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和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消防设施的行为;规范小区居民养犬行为。

(3).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住宅小区内违法违规建设、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市政、绿化、市容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受理和处理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咨询及投诉,调解物业服务收费纠纷,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费行为;严格经营管理,依职能查处住宅小区内依法应由本部门管理的无证无照行为;负责住宅区内的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加强住宅区内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定期检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监督住宅小区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保养,依法查处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5).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中明确物业管理与服务、社区服务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配套设施,推动新建住宅项目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配建配套设施。新建住宅项目、物业用房和相关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为物业管理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物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体系,落实奖惩措施,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和考评;对街道 (社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新建住宅项目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投标工作;开展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承接查验的备案: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监督指导街道(社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开展对街道(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房屋质量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在保修期内的房屋质量投诉;规范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完善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规范管理和使用。

(7).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供水卫生、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

(8).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9).税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人健全完善财务和税收管理制度。落实国家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应享尽享,减轻老旧小区居民和物业服务人的负担。

(10).财政部门负责协助住建部门争取老旧小区国家项目资金。

(11).发改部门负责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辖区内住宅(不含别墅和公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等,制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1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劳动法律法规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13).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14).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的监督管理。

(15).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住宅小区和物业服务企业出现的安全生产事故开展调查。

(16).消防部门负责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住宅小区消防监督检查,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17).信访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工作专项整治攻坚行动中所引起的信访、举报事项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18).营商环境部门负责将物业管理工作专项整治攻坚行动中,群众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的事项及时转至相关单位办理,并督促相关单位按时处理反馈。

(19).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向最终用户收费,并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物业管理区域内计量器具外的维修费用由各专营单位承担,计量器具内由业主承担;各专营单位要各自受理业主投诉并通过媒体、公众号或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服务范围和联系方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限制、阻碍专业经营单位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服务;各专营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于 2023年底完成与既有住宅小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办理相关设施的移交、接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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