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子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子河区村屯畜禽粪污集中收集点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
城子河区村屯畜禽粪污集中收集点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子河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8日
城子河区村屯畜禽粪污集中收集点
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区农村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网格化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标准》(GB)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城子河区村屯畜禽粪污集中收集点使用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城子河区范围内所有乡、村(屯)。
第三条 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畜禽粪污集中收集及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指导工作。
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畜禽粪污集中收集及资源化利用的组织实施工作,并监督指导村级做好台账等记录。
村级实施畜禽粪污收集及资源化利用,定期对粪污收集设施进行维护和安全检查。要建立完整的畜禽粪污收贮台账和畜禽粪污施用台账,专人负责,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乡人民政府要成立村屯畜禽粪污治理工作小组,统筹协调指导畜禽粪污治理工作。村屯畜禽粪污集中收集点采取乡、村分级负责。
第五条 落实乡政府、村委会、监管员、保洁员、畜禽养殖场(户)“五位一体”的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工作责任制。
各乡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工作负总责,制定实施细则,乡级需配备一名干部任总监管员,负责对村、场(户)监督指导,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每月至少督查一次,使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村民委员会负责完善村规民约,宣传、引导养殖场(户)将畜禽粪污运送到粪污集中收集点堆放,安排专人负责村屯畜禽粪污集中收集点建立粪污台账及管护工作。
村级监管员负责对养殖场(户)畜禽粪污乱堆乱放、偷排直排和畜禽粪污集中收集点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保洁员负责本村(屯)畜禽粪污集中收集点附近区域卫生保洁工作(每个集中收集点配备1名保洁员)。
养殖户负责将畜禽粪污送到畜禽粪污集中点,确保不污染人居环境。
第六条 村屯畜禽粪污集中收集点要专区专用,严禁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药瓶、农膜等物品掺入储粪池。每个收集点要在明显区域粘贴反光贴,设立安全警示牌和干粪储存池、尿液储存池入口提示牌,公布监管员、保洁员的姓名、联系方式。
第七条 乡、村两级要做好养殖户思想工作,将养殖畜禽产生的粪污运送至集中收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养殖户不得随意堆放、施用畜禽粪污。
养殖户可以根据养殖规模,自建防渗漏、雨污分离贮液池和堆肥场。
第八条 鼓励条件成熟的村屯,每日或隔日组织集中收集养殖户产生的畜禽粪污,统一运至堆肥场发酵处理后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畜禽粪污集中收集政策、污染和破坏环境、损毁畜禽收集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接受举报和投诉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条 按照“谁收集、谁使用”的原则,畜禽粪污送到收集点的农户春秋两季可以到收集点取一定量的粪肥。
第十一条 畜禽粪污收集点管护经费由区、乡、村三级共同解决。
第十二条 各乡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说明:畜禽养殖是指从事猪、牛、羊、禽等家畜、家禽人工饲养的活动。
工作提示:各乡依据本《指导意见》尽快制定乡畜禽粪污收集设施运行管理细则,并报送区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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