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子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区直各局、有关单位:
《城子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业经2024年12月13日区政府十三届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7日
城子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区级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2 二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4 四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责任与奖惩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和培训
8.2 演练
8.3 预案更新
8.4 参照情形
8.5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则
9.1 术语解释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我省期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党中央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并与《鸡西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城子河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结合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区级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当毗邻县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2) 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 坚持党的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承担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的职责,负责统筹指导全区的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以上(含本级,下同)自然灾害救助活动。主任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主要包括: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研究审议区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
(3)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协调解决防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对外交流与合作;
(4)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会商、预测、评估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5)负责救灾物资计划、储备、调拨工作。
(6)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在区安委会领导下做好以下工作:
(1)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负责灾害救助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做好新闻发布。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救灾法规、政策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以及对现场新闻媒体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灾害救助网络舆情监测,及时通报处置敏感信息。
(2)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查灾、核灾、报告灾情,负责储备受灾人员生活所需救援物资;申请、分配、管理救灾款物;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相关工作;负责开展震情会商,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及时发布信息等工作。负责转发市地震局灾害预测、预警,配合市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应急调查会商;负责转发气象灾害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工作。
(3)区发改局:按照国家、省、市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城子河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实施方案;负责对上争取和协调有关方面落实灾后重建项目建设资金;负责指导供电企业做好自然灾害电力应急保障。
(4)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学校配合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受灾师生,为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协调提供校舍,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5)区工信局:负责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和药品储备工作;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6)区民政局:负责指导慈善组织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与区应急管理局做好救助政策衔接;负责包括受灾人员在内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7)区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相适应原则,将区级政府承担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等纳入相关部门预算统筹保障,及时下拨灾害救助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
(8)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及时发布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指导灾区做好灾后重建国土空间规划、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9)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监测因灾导致的生态环境、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区住建局:负责指导灾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利用闲置公租房、保租房等房源为有需要的受灾群众提供过渡性安置住房;对灾区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抢修和排险;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11)区交警大队:负责灾区交通管制和道路交通疏导工作,建立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12)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13)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通报重大病虫害预警预报信息,指导各地做好农业灾后生产自救和恢复工作;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14)区水务局:负责汛情、旱情统计和上报工作;组织制定防汛抗旱调度方案;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参与洪涝、干旱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负责灾后水利设施修复工作的技术支持。
(15)区商务局:负责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保障市场供应;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16)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文化和旅游领域灾害救助保障工作;负责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播报,灾害救助公益宣传和动员;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17)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统筹调度应急医疗资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和受灾群众心理援助;负责开展灾后传染病和生活饮用水监测、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工作;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18)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害安置点食品安全保障,维护受灾地区价格秩序,并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9)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及时通报乡集体林地火灾和林草生物灾害信息;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20)城子河粮库:负责组织粮油应急储备投放,保障灾区粮油市场供应工作。
(21)城子河供电公司:负责保障灾害救助电力供应,帮助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设施,保证灾区电力供应;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公司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22)区武装部:负责组织调配民兵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群众转移、救灾物资运送、发放等工作。
(23)区消防救援大队:参加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群众转移、救灾物资运送、发放,做好受灾群众转移集中安置点消防安全等工作。
(24)区红十字会:按照市红十字会统一安排部署,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宣传及救助物资发放活动。
(25)鸡西市电信城子河分公司、鸡西市移动城子河分公司、鸡西市联通城子河分公司:负责联系上级公司监测、查处无线电干扰、网络通讯信号故障,保障灾区无线电专用频率、网络通讯信号使用安全。
(27)永丰朝鲜族乡政府、长青乡政府、城子河街道办事处、城西街道办事处、正阳街道办事处、东海街道办事处、杏花街道办事处: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辖区内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保障工作行政管理机构。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保障工作。负责本辖区的防灾减灾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制定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准备工作;开展防灾演练;管理村屯、社区灾害信息员;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场所,储备救灾帐篷、棉被、雨具、应急灯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建立救灾物资供应单位名录,健全应急采购、供货和运输机制;收集、汇总上报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灾害救助工作情况;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与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区安委会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灾区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2.2.1 办事机构
区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地点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2.2.2 职责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负责与相关部门、乡、街道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省、市、区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6)承担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组成,日常工作由秘书长组织实施。委员由应急救援、勘测设计、地质灾害、土木工程、水利水电、电力调度与运维检修、环境科学等领域专家组成。主要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灾情评估、灾后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区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及时向区安委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安委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农业农村局要及时通报重大病虫害预警预报信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安委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预案,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区安委会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当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1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事发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委、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委、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送信息。
4.1.2 区有关涉灾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区应急管理局。接到重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区应当第一时间向区党委、区政府和区纪检监察部门及驻局纪检监察组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向区安委办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 区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确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区党委和区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4.1.6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要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汇总灾情数据,并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7 对于干旱灾害,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组织向区应急管理局进行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 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区安委办针对重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区安委会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全区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或15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3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二)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安委会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区安委会报区委、区政府决定。必要时,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区安委办按程序以区安委会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市安委会、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请求针对我区灾情启动市级救助应急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区安委会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灾害救助工作,区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研判。区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灾社区、村屯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指导开展救灾。区安委会主任率领或指定副主任率领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区应急管理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区安委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安委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安委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事发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安委办协调市交通运输部门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区安委会迅速协调、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区武装部根据区政府请求,组织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城子河粮库等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
抢修基础设施。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区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水务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范围内的监督指导,城子河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业务范围内的水电工程修复,及时调派发电车,电动机等设备保障应急救援电力供应;紧急采取应急措施,保障灾区急需电力供应;迅速派出抢修队伍抢修公司受损的供电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电力供应。
(9)提供技术支撑。区工信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区生态环境局参与组织因灾导致的次生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0)合力捐赠救助。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区红十字会依法协助开展及上报相关救援、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宣传活动。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
(11)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统筹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属地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区委网信办、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受灾乡、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报告工作情况。区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区安委办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25%以下,或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二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安委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并向区安委会主任报告。区安委办按程序以区安委会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安委会、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区安委会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灾害救助工作,区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研判。区安委会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区安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灾社区、村屯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指导灾害救助。区安委会主任率领或指定区安委会副主任率领区安委会有关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区领导指示批示,率有关工作组或派出负责人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开展灾情评估。区安委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安委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安委办组织协调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助款物。根据事发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安委办协调市交通运输部门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助力量。区安委会迅速协调、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者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区武装部根据区政府请求,组织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开展救助服务。区卫健局根据需求,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7)合力捐赠救助。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及上报相关救援、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宣传活动。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
(8)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区委网信办、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开展灾情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区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受灾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区安委办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报告工作情况。区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区安委办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6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安委会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安委会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并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区安委办按程序以区安委会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报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安委办、市应急局减灾科。
5.3.3 响应措施
区安委会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灾害救助工作。区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研判。区安委会副主任或委托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指导灾害救助。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区领导指示批示,率有关工作组或派出负责人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救灾工作。
(3)开展灾情评估。区安委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
(4)下拨救助款物。根据受灾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安委办协调市交通运输部门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助力量。区安委会迅速协调、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输发放救灾物资等。区武装部根据区政府请求,组织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开展救助服务。区卫健局指导受灾乡、街道办事处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合力捐赠救助。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及上报相关救灾工作。受灾乡、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
(8)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区委网信办等部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9)开展灾情评估。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乡、街道办事处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安委会。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区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应急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2)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或30户以上,100间或50户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1千人以上、5千人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引起社会关注;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区安委办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区安委会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按程序区安委办以区安委会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以及市安委办和市应急管理局减灾科。
5.4.3 响应措施
区安委会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灾害救助工作。区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区安委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受灾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区安委办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区安委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安委办协调市交通运输部门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安委会迅速协调、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输发放救灾物资等。区武装部根据区政府请求,组织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卫健局指导受灾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
(8)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段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街道办事处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可酌情降低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区安委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乡、街道办事处启动三级以上乡、街道办事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区安委办、区应急管理局向相关乡、街道办事处通报,所涉及乡、街道办事处要立即启动乡、街道办事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区安委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乡、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区自热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区安委办、区应急管理局要指导受灾乡、街道办事处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指导受灾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区安委办、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对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乡、街道提供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受灾乡、街道根据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积极筹措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乡、街道办事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会同区财政局以区政府名义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上报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
6.2.6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收到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省应急管理厅。
6.2.7区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地方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8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灾地区乡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区安委办、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抓好工作落实。
6.3.2 区安委办、区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受灾地乡政府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区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 受灾地乡政府应当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6.3.4 根据乡政府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联合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上报全区资金申请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将救灾资金下拨到我区后,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立即组织开展救灾资金拨付工作,同时区财政局积极筹措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
6.3.5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城子河粮库确保粮食供应。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安排救灾资金。
7.1.1 区发改局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级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大、较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区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区应急管理局等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区政府及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的乡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区、乡级人民政府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辖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多元储备,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加强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协调合作,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
7.2.4 加强救灾物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管理数据库,加强救灾物资信息化管理。乡、街道办事处将救灾物资储备情况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以备灾害紧急期间统一向市安委办申请调拨。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健全全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各通信运营企业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7.3.2 加强区级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覆盖区、乡(街道)两级救灾通信网络,完善村(社区)、村屯灾情信息报告员制度,时刻保持与上级救灾通信联系,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以及军队有关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灾情信息。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在区安委会成员单位间建立完善的灾情和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服务,形成灾情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党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受灾乡、街道办事处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健全与区武装部、公安、交警、卫生健康、电力、通信等专业(兼职)救援队伍联动机制,确保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24小时内运抵灾区。
7.5.2 建立救灾专家队伍。区安委会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交警、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草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区安委会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乡(街道)、村屯(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5.4 加强区、乡(街道)、村屯(社区)三级应急救援队伍。队伍数量和人员以干部、民兵和青壮年为主体的社会救援应急力量。要定期更新行政区内救援队伍数量、人数等信息情况。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区安委会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4推动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不断提升平台能力。
7.6.5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救助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政策理论研究,加强与灾害救助相关的先进技术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
7.7.2 建立健全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救助信息全面立体覆盖,提高应急广播服务灾害救助的能力。
7.8 责任与奖惩
两乡、各单位办事处及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区安委办组织开展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鼓励和引导基层创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立健全组织体系,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常态化开展宣传演练,完善减灾基础设施,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组织开展对两乡、各街道办事处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2演练
区安委办组织乡、街道办事处及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制定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通过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流程等组织演练,通过演练检验预案、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指挥的综合能力,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8.3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与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预案实施过程中,区应急管理局应当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6)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2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并报区安委办备案。
8.3.3 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应当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确保与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并报区安委办备案。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对全区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地方动态完善预案,强化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健全制度,定期开展演练评估。
8.3.4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参照情形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0年。《城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城子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鸡政办规〔2022〕2号)同时废止。
9 附则
9.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灾情是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3)灾情预警是指根据气象、地震、水文、海洋、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信息,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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