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子河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城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子河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区直各局、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城子河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7日
城子河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
2.2 办事机构
2.3 救援专家组
2.4 现场处置机构
2.5 灭火救援专业队伍
2.6 消防队伍调动规定
3 监测预防
3.1 火点监测
3.2 火灾预防
3.3 隐患消除
3.4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分级响应机制
4.3 灭火救援队伍调动
4.4 医疗卫生救护
4.5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4.6 群众安全防护
4.7 跨区域增援
4.8 案件查处
4.9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与评估
5.3 信息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通信系统保障
6.2 灭火救援装备保障
6.3 医疗救护保障
6.4 交通道路通行保障
6.5 现场治安维护
6.6 消防水源保障
6.7 科技支撑
6.8 资金保障
6.9 后勤保障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练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2 预案制定与修订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有效调度救援力量,正确采用各种战术、技术,快速实施灭火救援行动,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鸡西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城子河区区域内发生的,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较大以上火灾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在处置重大火灾时,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安全,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防消结合,以防为主。各级政府和消防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整改、消除各类消防隐患,从源头上预防重大火灾发生。
(3)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协调有序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1.5 事故分级
按照场所性质、扑救难度、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参照《黑龙江省消防救援队伍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规定(试行)》,特别重大火警(一级)、重大火警(二级)、较大火警(三级)和一般火警(四级)四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5.1 一级火警(红色)
通常指有大量人员伤亡或被困,燃烧面积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以及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二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以下情况可按一级火警处置:
(1)火灾燃烧面积在2000 平方米以上的大型企业、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化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其他重要场所、特殊场所严重火灾。
(2)发生10人以上失联或死亡、受伤50人以上的火灾。
(3)随时或已经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险情,火灾面积大,有大量人员被困或受火势威胁,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群死群伤的火灾。
(4)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恶性事故以及本支队辖区灭火救援力量(包括专职消防救援队)不足,需要多个支队或全省范围内调集增援力量的火灾。
1.5.2 二级火警(橙色)
通常指有较多人员伤亡或被困,燃烧面积较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以及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三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以下情况可按二级火警处置:
(1)使用面积500—1000平方米的人员聚集场所且有较多人员被困的火灾。
(2)燃烧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棚户或大面积连营火灾。
(3)燃烧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仓库、露天堆垛火灾。
(4)报警人或现场指挥员报告时描述为火势蔓延迅猛,燃烧猛烈,燃烧面积在1000—2000平方米的大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发生较严重火灾或攻坚艰难的火灾。
(3)交通枢纽、飞机、港口、大型物流园等辖区较大要害目标及重大危险源、重点单位发生的较大火灾。
(4)有相当数量人员被困或受火势威胁的火灾,火场有可能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突变险情的情况。
(5)发生3人(含)以上失联或死亡、受伤10人以上的火灾。
1.5.3 三级火警(黄色)
通常指有少量人员伤亡或被困,燃烧面积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以及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四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如下情况可按三级火警处置:
(1)使用面积200—500平方米的人员聚集场所火灾。
(2)燃烧面积600—1500平方米的棚户火灾。
(3)燃烧面积500—1000平方米的工业厂房、仓库、露天堆垛火灾。
(4)报警人或现场指挥员报告时描述为火势蔓延迅速,燃烧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的大型企业、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发生的火灾。
(5)交通枢纽、飞机、港口、大型物流园等辖区较大要害目标及重大危险源、重点单位发生的一般火灾。
(6)发生3人以下(不含本数)失联或死亡、或者10人以下受伤的火灾。
(7)有危险化学品或有毒物品发生燃烧或泄露的火灾。
1.5.4 四级火警(蓝色)
通常指有较少人员伤亡或被困,燃烧面积大的普通建筑,燃烧面积较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如下情况可按四级火警处置:
(1)使用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人员集聚场所火灾。
(2)3—6间独立住宅和3—10间的成排建筑火灾。
(3)普通民用住宅楼2—3个住户或高层民用住宅楼1个住户火灾,燃烧面积200—600平方米的棚户火灾。
(4)燃烧面积100—500平方米一般工业厂房、仓库、露天堆垛火灾。
(5)小型石油化工、易燃易爆、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等重点单位发生的较小火灾。
2. 组织结构及职责
对火灾的灭火救援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相应的本级指挥体系。
2.1 指挥部组成
成立城子河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区指挥部,下同),统一领导全区处置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可根据灭火战斗行动实际情况在城子河区设立火灾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区消防大队大队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财政局、区工业信息科技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武装部、区供电公司、移动城子河区分公司、联通城子河分公司、电信城子河分公司负责人。
区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区政府应急委员会的决定事项,及时向区政府应急委员会报告重要情况、提出建议。
(2)负责指挥以城子河区消防救援大队为主的各方灭火救援力量,对特大火灾实施抢险救援行动。
(3)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4)及时确定新闻发言人,向社会发布灾害信息和救援行动进程。
(5)及时组织火灾事故原因调查部门开展火灾事故原因调查认定。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在区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重大火灾事故的舆论引导工作,负责对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组织重大火灾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相关专家对易燃易爆等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和涉及生产安全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提供现场情况检查及技术支持,协调武装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区内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灭火应急救援指挥的通信畅通。按照区政府授权,组织有关部门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火灾事故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秩序稳定;加强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理,保障救援交通畅通。
(4)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联络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收集、分析火灾事故信息,组织指挥消防队伍、专职消防队伍和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牵头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完成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区财政局。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由政府承担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必要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
(6)区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物资和能源的应急供应和保障工作。
(7)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建筑专家参与灭火救援专家组,评估论证火灾事故发展趋势,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组织工程车辆装备供应,及时协助消防救援队伍开辟救人通道、清除倒塌建筑废墟、破拆需要拆除的毗邻建筑等;
人防部门负责为消防救援队伍及其它灭火救援队伍在扑救人防地下工程火灾事故时,为现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8)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现场救护及转运伤员,并统计救治人员情况;必要时组织全区范围医疗专家进行会诊和技术指导,减少人员伤亡。
(9)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由火灾引发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由火灾引发的突发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乡政府、对火灾次生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10)区武装部。当发生大面积火灾或危险化学品燃烧事故时,根据区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民兵参与扑救和安全保卫工作。
(11)区供电公司。协调相关地区电力部门采取断电、假设临时供电线路等措施,为救援行动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12)移动城子河分公司、联通城子河分公司、电信城子河分公司。负责火灾现场与各级灭火救援指挥部之间的通信保障;为消防调度指挥中心提供报警人相关信息,保证消防调度指挥工作及时、准确、高效。
2.2 办事结构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主任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分管灭火救援工作的领导担任。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1名,由单位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
职责:
(1)受理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火灾事故信息并立即上报区指挥部和区政府应急办。
(2)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做好预案启动前各项准备工作。
(3)制定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4)战时遵照区指挥部的决策,协调各方灭火救援力量,加强相互间的作战行动配合。
(5)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6)组织区政府和火灾发生单位相关人员及消防部门人员收集火灾事故相关信息。
(7)负责牵头组织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8)负责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和预案演练工作。
(9)负责督导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抢险装备保养维护工作。
(10)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救援专家组
区火灾事故专家组是区指挥部的参谋机构。
组长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
专家组职责:
(1)负责收集火灾事故相关信息,论证灭火救援行动方案,为指挥机构决策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2)评估灾情发展势态,对具体灭火救援行动实施监督、指导和技术把关,确保灭火救援行动顺利进行。
2.4 现场处置机构
火灾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灭火行动的需要,派出区指挥部副总指挥、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指挥参与现场应急灭火行动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2.4.1 现场灭火指挥部组成
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区指挥部负责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由区指挥部副总指挥、区政府主要领导及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等组成,指挥长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指派。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城子河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区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派出工作组,协助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现场灭火指挥部应当设置于火灾事故现场附近。
现场灭火指挥部职责:
(1)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灭火救援方案和力量,作出决策,下达灭火指令。
(2)统一指挥协调各部门之间协同作战,组织各种物资装备的供应,检查督促灭火救援任务的完成。
(3)保持与区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灭火行动进展等情况,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4)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调查评估工作。
2.4.2 现场灭火行动组
现场灭火指挥部统一调配现场应急处置力量,根据现场灭火实际需要,建立若干行动组,对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进行分工和落实。
(1)救援行动组。负责为现场灭火指挥部提供战术依据,制定现场救援行动方案,指挥调动消防力量和装备进行增援。
(2)伤员抢救组。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医疗机构赴现场抢救伤员。
(3)治安维护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进行现场治安维护,确保救援现场治安秩序稳定。
(4)物资供应组。由区工业信息科技局牵头,负责救援所需物资和装备供应和运送。
(5)环境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
(6)专家咨询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组织专家组成员,负责指导战术方案制定,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火灾性质、发展趋势进行判断和评估;决定消防力量行动的安全保障等。
(7)事故调查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其他成员单位参与,负责依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8)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消防救援大队及参与救援的成员单位参与,负责火灾事故及处置情况新闻发布材料起草,协调新闻记者采访。
2.5 灭火救援专业队伍
2.5.1 应急救援消防队伍
鸡西市城子河区中心大街消防救援站
2.6 消防队伍调动规定
(1)扑救三级、四级火灾所需灭火救援力量由城子河区和区指挥部直接调动。
(2)扑救一级、二级火灾所需灭火救援力量由市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
3. 监测预防
3.1 火点监测
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应急值守制度,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并有固定的联系电话,确保一旦发生火灾时,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能在第一时间与各成员单位联络。城子河区消防救援大队通信指挥中心能够迅速、准确受理火灾报警,并及时发出相应指令。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3.2 火灾预防
城子河区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区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全区火灾防控能力。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的消防安全职责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积极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3.3 隐患消除
城子河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消防部门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消防部门的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消除隐患。
3.4 信息报告
(1)发生较大、一般火灾,所在地区政府和消防部门在2小时内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政府,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4小时内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政府分别向鸡西区指挥部办公室和鸡西市政府报告。
(2)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所在区政府和消防部门1个小时内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政府报告,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3小时内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政府分别向鸡西区指挥部办公室和鸡西区政府报告。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火灾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到达现场救援力量和灭火救援基本情况等。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本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指挥公安、消防、安监、卫生、环保等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控制火势蔓延、扩大,严防次生灾害发生,迅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
区政府及消防部门按照规定,迅速、准确将火灾事故和先期处置情况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政府。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及时报请区政府启动本预案,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4.2 分级响应机制
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原则。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及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1)应对一般火灾事故,由区政府视情况启动区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2)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由区政府启动本预案,有关区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先期启动。
4.3 灭火救援队伍调动
4.3.1 就近调动原则
为便于灭火救援力量及装备器材快速集结于火灾现场,按照“依托重点、区域联防”原则,以城子河区为中心,周边区域为鸡冠区、滴道区的灭火救援区域。
4.3.2 按需调动原则
根据各类火灾特点和各部门灭火救援力量所具备的灭火救援功能,合理调集灭火救援力量。一般情况下主要调集公安、医疗救护、电力、燃气、区政、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力量。
4.3.3 队伍调动顺序及程序
根据火灾性质和灭火救援行动需要,力量调动顺序:灭火救援专业力量、指挥部成员、专家组成员及医疗救护、电力、燃气、区政、生态环境、通信等其他辅助救援力量。
4.3.4 较大以上火灾专业灭火救援力量调动程序
由总指挥命令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预案迅速启动灭火救援力量调动程序。
当城子河区内发生火灾或者灾害形势特别严重时,调动新兴街消防救援站、鸡兴东路消防救援站、培勤路消防救援站和鸡东大队增援。
当火灾或者灾害形式特别严重,需要调动本协区周边或者其他协作区消防力量增援时,由鸡西市消防救援支队下达调动命令,各增援力量要在接到命令后迅速完成组队集结,选择便捷交通道线和运输工具,在最短时间内安全到达指定火灾现场。
4.4 医疗卫生救护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对事故伤亡人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必要时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增援。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征用过往车辆。
4.5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着装并佩戴明显标识,加强个人安全防护。现场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处置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管理规定。
4.6 群众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现场灭火指挥部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区公安分局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和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4.7 跨区域增援
根据火灾发展情况,或者根据区政府请求,区指挥部统一调集全区消防力量和装备,或者抽调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指导灭火救援。跨县(区)、区的消防力量、装备和各行动组接到区指挥部指令后,要在半小时内完成组队集结,选择便捷交通道线和运输工具,在最短时间内安全到达救援现场。
4.8 案件查处
消防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在灭火救援期间和事后及时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
4.9 应急结束
重大火警(二级)、特别重大火警(一级)应急救援行动的终止,由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的发展情况,经总指挥批准,决定终止灭火救援应急处置行动。
重大火警(三级)应急救援行动的终止,由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的发展情况,经总指挥批准,决定终止灭火救援应急处置行动。
一般火警(四级)应急救援行动的终止,由事发地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的发展情况,经总指挥批准,决定终止灭火救援应急处置行动。
灭火救援行动终止后,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向各成员单位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通告。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善后恢复和灾后重建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火灾事故对社会的后续影响。对于调集增援的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参战中的物资损耗,由火灾发生地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偿。对在火灾事故中造成的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者按照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其他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尽快恢复当地社会秩序。
5.2 调查与评估
火灾事故处置完成后,由事故调查组调查火灾原因,依法确认火灾责任,开展应急评估,撰写专题调查报告按规定上报,并组织参战人员进行战评总结。
5.3 信息发布
(1)火灾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区委宣传部组织相关媒体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2)区委宣传部要派人到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现场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
(3)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参与救援的成员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稿及灾害报告,报区政府审核后向社会发布。
(4)各单位在收集、整理、传递火灾事故信息时,必须及时、准确,不得迟报、漏报、误报,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发布信息。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通信系统保障
区政府、各通信公司等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协助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区重大火灾事故固定应急指挥部建立视频指挥系统和有(无)线通信网络,实现区指挥部利用视频和有(无)线通信系统,直接对现场各种作战队伍的行动指挥和力量调度。
6.2 灭火救援装备保障
区政府应当加强对灭火救援所需专用物资、装备器材的储备。特别是对个别种类的灭火剂储备,如:A类泡沫、抗溶性泡沫等,要根据当地情况做好储备工作。要建立消防器材储备专用库,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委托公安、消防有关部门管理,建立严格的管理和调用制度。
6.3 医疗救护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要负责消防队伍和其他灭火救援队伍在实施火灾扑救过程中,对现场伤亡人员的医疗抢救工作。加强现场医疗抢救体系的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对灭火救援现场医疗抢救工作的应急处置机制,保证医疗部门对灭火救援工作的应急处置能力。
6.4 交通道路通行保障
区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和抢险救灾物资、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6.5 现场治安维护
区公安分局负责灭火救援现场治安保障工作。当火灾发生后,区公安分局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火灾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并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标志;协助消防队伍和其他各类灭火救援队伍及时疏散伤亡人员和危险、贵重物资,维护现场秩序;加强对现场各类物资的保护,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6.6 消防水源保障
区政府负责本地公共消防水源保障。加强各类消防水源建设,会同本地区消防部门建立应急消防水源供给机制,确保消防队伍和其他灭火救援队伍在实施火灾扑救时用水足量供给。
6.7 科技支撑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做好科技人员准备工作。按照科学技术学科组建若干专家组织。如:化工、建筑、燃气、生态环境、电力、通信和毒气侦检等。建立应急调用体系,加强防护和检测装备器材配备。作为现场指挥部的参谋机构,密切配合消防队伍完成对疑难火灾的技术处置工作。
6.8 资金保障
区政府财政部门要根据消防灭火救援应急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实施灭火救援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9 后勤保障
事发地政府在灭火救援过程中,负责现场全部参战人员生活后勤供给。建立完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机制,积极协调消防队伍和其他灭火救援队伍共同完成火灾的扑救工作。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
区消防救援大队要结合预案内容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计划组织火灾预防、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工作,增强公众防灾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
区消防救援大队要有计划组织、指导火灾事故专业就业队伍、专职(义务)消防力量培训,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和灭火能力。各有关单位要有计划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专业技能。
7.3 演练
(1)区政府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组织有关部门对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实战演练。
(2)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预案中规定的职责和任务落实好各项准备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随时准备接受区指挥部办公室检查,随时准备参加由区指挥部组织的预案演练。
8. 附则
8.1 责任与惩戒
(1)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区政府对在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组织制定,经区政府审定后印发。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者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根据火灾事故实施救援行动的需要,区消防大队适时组织相关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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