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0日,区政府发布了《城子河区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以下简称《命令》),现将《命令》内容解读如下:
前言:“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鸡西市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解读】:本条提出了《命令》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森林防火条例》为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草原防火条例》为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由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23年3月15日鸡西市人民政府发布《鸡西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命令》 第一条:“一、森林草原防火期。2023年全区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3年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20日至5月20日为春季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15日,其中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秋季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解读】:本条根据多年来我区的气候特点、资源类型和自然、民俗习惯和《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了全省春、秋季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的时限。并通过《命令》形式进行公布,提醒林区及林缘广大人民群众遵守不同时段生产、生活中必需的野外用火要求。
【依据】:《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七条: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调整森林防火期;《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二十六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或突发情况(出现高温或大风等极端天气)提前或延期解除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命令》第二条:“森林防火区域。全区行政区域内,森林(公益林地、商品林地、退耕还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荒山荒地、天然林等林地)和草原(草甸、草场)及其边缘直线100米范围内为森林草原防火区。”
【解读】:在全区行政区域内,森林(公益林地、商品林地、退耕还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荒山荒地、天然林等林地)和草原(草甸、草场)及其边缘直线100米范围内为森林草原防火区。在防火区内禁止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及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命令》第三条:“严控野外火源。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除经依法批准外,在森林防火区禁止烧荒、烧秸秆、烧枝桠、烧煮加工山野菜、吸烟、烧纸、烧香、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野外用火行为。在林区草原要道和景区入口设立管护站和森林草原防火警示牌,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车辆应当依法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和宣传教育,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集中保管。”
【解读】:在规定的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烧荒、烧秸秆、烧枝桠、烧煮加工山野菜、吸烟、烧纸、烧香、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野外用火行为。在林区要道和景区入口设立防管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车辆必须接受森林防火检查。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1、烧荒、烧秸秆、烧枝桠、烧煮加工山野菜;2、吸烟、烧纸、烧香;3、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4、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5、焚烧垃圾;6、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命令》第四条:“落实防火责任。森林防火工作严格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三清单一承诺”和“两书一函”工作机制,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森林草原经营主体三个方面落实责任。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的,有关政府或主管部门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联防机制,明确联防职责,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要完善和落实应急预案,森林草原扑灭火队伍要实行24小时执勤、备勤、靠前驻防制度,保持临战待命状态,接到火情报告后,要快速、重兵出动,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坚持依法打击森林草原火灾违法犯罪行为,开展专项行动,对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一律依法严惩;对失火、纵火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本条着重强调了森林防火责任制的重要性,清楚表明了我国森林防火工作的特点,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应负的森林防火责任,并要求各单位和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明确森林防火工作目标和责任。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第六条:“森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森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工作制度,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其经营区域内的森林防火责任;实行承包、租赁的,合同中当应包括森林防火责任等相关内容”;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签订联防协议,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职责,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达不成一致联防意见的,由各方共同的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协调确定”;第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实行24小时执勤、备勤、靠前驻防制度。”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防火命令》:“接到火情报告后,要快速、重兵出动,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坚持依法打击森林草原火灾违法犯罪行为,开展专项行动,对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一律严惩;对失火、纵火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命令》第五条:“强化监督检查。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领导和成员单位负责人要深入基层一线包片蹲点指导检查,认真排查风险隐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有林单位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草原火险隐患大排查。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及时上报火情,确保信息畅通。”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四)指导和监督森林防火责任制的建立,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督促森林火灾隐患整改”;第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实行24小时执勤、备勤、靠前驻防制度。”
城子河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20日